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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园欺凌,施暴学生该如何担责? 法院:三名施暴学生及监护人连带赔偿

湖南法治报触屏版 · 郴州
发布时间:2025-12-09 | 点击量:9131

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​邓红亮 黄进东

“韩信在淮阴,少年相欺凌”,校园欺凌这一潜藏于校园角落的恶意,并非今时独有。它不仅严重摧残被欺凌学生的身心健康,更直接破坏校园正常秩序。近日,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,依法判决谷某、唐某、谭某三名施暴学生及其监护人,共同赔偿被欺凌者邓某各项损失共计3419.37元。

2024年9月18日,因与同学邓某存在校园矛盾,中学生谷某携带一把未开刃的武士刀,邀约唐某、谭某一同寻找邓某邓某“解决问题”。在某公园见面后,三人立即对邓某发起围攻,谷某持武士刀砍伤其手部,谭某用刀鞘猛击其背部,唐某也上前拳打脚踢。全程中,邓某未作任何反抗,最终受伤倒地。

事后,邓某被紧急送医住院,经诊断为右尺骨端开放性不完全性骨折、右肘后皮肤裂伤,同时伴随多处软组织挫伤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邓某及其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三名施暴学生及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、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中,邓某在此次事件中并无过错,谷某、谭某、唐某共同殴打邓某致其受伤,应对邓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因该三名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各自监护人未对三名学生尽到监护职责,应当对邓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。据此,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校园矛盾绝非“小事”,需以理性化解,冲突时应及时寻求师长介入,旁观者切勿纵容伤害扩大。本案中,三名学生携器械施暴已构成侵权,监护人因监护失职需担责。同时告诫未成年人,“哥们义气”换不来责任豁免,暴力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伤害,自身也将承担法律后果,遇纠纷需通过合法途径解决;监护人要履行好监护职责,加强法治教育与品行引导,从源头遏制校园欺凌,筑牢校园安全防线

责编:刘建军

来源:湖南法治报